入驻流程
📄
提交申请
🔔
平台审核
📋
签署协议
🏪
店铺开通
入驻须知

本标准适用于除虚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酒店、票务、充值、彩票)外的平台所有卖家。

第一章 入驻

1.1 平台暂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的收费说明均以平台官方招商页面为准。

1.2 平台有权根据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基于合理、正当的理由退回卖家申请。平台拒绝卖家申请时应说明理由。

1.3 平台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卖家提供其他资质。

1.4 平台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及消费者购买需求,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

1.5 卖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1.5.1 请务必确保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若卖家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 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平台将不再与卖家进行合作并有权根据平台规则及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

1.5.2 卖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实际经营主体、代理运营公司等信息;

1.5.3 平台关于卖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卖家如变更1.5.2项所列信息,应提前十日书面告知平台;如未提前告知平台,平台将根据平台规则进行处理。

1.6 平台暂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卖家须为正式注册企业,亦暂时不接受非中国大陆注册企业的入驻申请。

1.7 平台暂不接受未取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品牌开店申请,亦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

1.8 平台对卖家资质的审核义务

1.8.1 平台应对申请入驻的卖家提交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1.8.2 平台发现卖家提供的资质或信息存在虚假、过期或无效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卖家补充或更正;无法补充或更正的,平台有权拒绝其入驻申请或终止服务。

1.8.3 平台对卖家资质的审核不免除卖家的信息真实性保证义务,但因平台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平台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9 卖家应当在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平台店铺类型及相关要求

2.1 旗舰店,卖家以自有品牌(商标为R状态),或由权利人出具的在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中应明确排他性、不可撤销性),入驻平台开设的店铺。

2.1.1 旗舰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经营一个自有品牌(商标为R状态)商品入驻平台的卖家旗舰店,(自有品牌是指商标权利归卖家所有,自有品牌的子品牌可以放入旗舰店,主、子品牌的商标权利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经营已获得明确排他性授权的一个品牌商品入驻平台的卖家旗舰店;

卖场型品牌(服务类商标)商标权人开设的旗舰店;

2.1.2 开店主体必须是品牌(商标)权利人或持有权利人出具的平台旗舰店排他性授权文件的被授权企业。

2.2 专卖店,卖家持他人品牌(商标为R状态)授权文件在平台开设的店铺。

2.2.1 专卖店类型:经营一个或多个授权品牌商品(多个授权品牌的商标权人应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但未获得旗舰店排他授权入驻平台的卖家专卖店;

2.2.2 品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文件不应有地域限制。

2.3 专营店,经营平台相同一级经营类目下两个及以上他人或自有品牌(商标为R状态)商品的店铺。

2.3.1 专营店,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相同一级类目下经营两个及以上他人品牌商品入驻平台的卖家专营店;

相同一级类目下既经营他人品牌商品又经营自有品牌商品入驻平台的卖家专营店。

第三章 开店入驻限制

3.1 品牌入驻限制:

3.1.1 与平台已有的自有品牌、频道、业务、类目等相同或相似名称的品牌;

3.1.2 包含行业名称或通用名称的品牌;

3.1.3 包含知名人士、地名的品牌;

3.1.4 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品牌。

3.2 经营类目限制,卖家开店所经营的类目应当符合平台的相关标准,详细请参考《平台经营类目资费一览表》。

3.3同一主体入驻的店铺限制:

3.3.1 单个店铺只可对应一种经营模式。各经营模式内容请参考与卖家签署的对应合同;

3.3.2 同一主体开设若干店铺的,经营模式总计不得超过两种,且须在开展第二种经营模式时提前10日向平台进行书面申请;

3.3.3 商品重合度:要求店铺间经营的品牌及商品不得重复,但经过平台特别审批的店铺不受此项约束。

3.4 同一主体重新入驻平台开放平台限制:

3.4.1 严重违规、资质造假被平台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驻;

3.4.2 若卖家一自然年内主动退出2次,则自最后一次完成退出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入驻。

3.5 续签限制:须在每年3月1日18时之前完成续签申请的提交,每年3月20日18时之前完成平台使用费的缴纳,如果上一年及下一年资费及资料未补足,平台将在每年3月31日24时终止店铺服务并下架商品。

第四章平台保证金/平台使用费/费率标准

4.1 保证金:卖家向平台缴纳的用以保证店铺规范运营及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担保的金额。当卖家发生违约、违规行为时,平台可以依照与卖家签署的协议中相关约定及平台规则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或给予买家的赔偿。

4.1.1 保证金的补足、退还、扣除等依据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平台规则约定办理;

4.1.2 保证金退还:卖家申请退店并经平台审核通过的,自店铺关闭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扣除依据协议或平台规则应扣除的款项后,平台应将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至卖家指定账户。

4.2 平台使用费:卖家依照与平台签署的相关协议使用平台各项服务时缴纳的固定技术服务费用。续签卖家的续展服务期间对应平台使用费须在每年3月20日18时前一次性缴纳;新签卖家须在申请入驻获得批准时一次性缴纳相应服务期间的平台使用费。

4.2.1 平台使用费结算:

4.2.1.1卖家主动要求停止店铺服务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4.2.1.2卖家因违规行为或资质造假被清退的不返还平台使用费;

4.2.1.3每个店铺的平台使用费依据相应的服务期计算并缴纳。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日至15日(含)间的,开通当月按一个月收取平台使用费,服务开通之日在每月的16日(含)至月底最后一日间的,开通当月不收取平台使用费;

4.2.1.4拥有独立店铺ID的为一个店铺,若卖家根据经营情况须开通多个店铺的,须按照店铺数量缴纳相应的平台使用费。

4.2.2 因平台原因导致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平台应退还相应期间的使用费;平台对卖家清退决定的异议期间,不应收取服务费。

4.3 费率:卖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单交易时按比例(该比例在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称为“技术服务费费率”或“毛利保证率”)向平台缴纳的费用。

第五章 店铺服务期

5.1 卖家每个店铺的第一个服务期自服务开通之日起至最先到达的3月31日止,第二个服务期自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第三个、第四个……服务期以此类推,以一年为周期,除非店铺或与卖家签署的相关协议提前终止。

5.2 卖家每个店铺的服务开通之日以平台通知或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5.3 卖家应在店铺每个服务期届满前30日向平台提出续展的申请,缴纳续展服务期的平台使用费和提交其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并经平台审核。

5.4 卖家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通过平台审核的,自店铺服务期满之日起,平台将不再向卖家提供该店铺的任何服务。

5.5 退店管理

(1)卖家申请退店前,须履行完毕所有已达成交易的发货、退换货、售后服务义务,并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履行质保维修等义务。

(2)平台在审核退店申请时,应核实卖家是否存在未完成的订单、未解决的消费者投诉、未履行的售后义务等情况,存在上述情形的,平台应暂缓批准退店申请直至相关问题解决。

(3)退店公示期应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内平台应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店铺即将关闭的信息。

第六章 交易及纠纷处理

6.1 交易规范

6.1.1 卖家应按照平台发布的商品发布规范如实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产地、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6.1.2 卖家应严格按照订单信息及承诺的发货时间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订单。平台对卖家发货时限、物流跟踪、签收确认等环节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6.1.3 消费者下单成功后,买卖双方之间即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卖家不得以价格标注错误、库存不足等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但经与消费者协商一致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退换货与售后服务

6.2.1 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有权依法无理由退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除外)。卖家应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6.2.2 卖家应明确公示其售后服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保修期限、维修方式、退换货条件、响应时限等,并保证售后服务的有效实施。

6.2.3 平台鼓励卖家提供优于法定标准的退换货及售后服务承诺,该等承诺一经公示对卖家具有约束力。

6.3 平台争议处理

6.3.1 买卖双方发生交易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平台申请介入处理。平台有权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平台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

6.3.2 平台处理争议的时限一般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但应向双方说明理由。

6.3.3 平台在处理争议时,应当保持中立、客观,不得利用平台地位偏袒任何一方。平台工作人员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3.4 卖家对平台作出的争议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提起申诉。平台应在收到申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6.4 争议的外部解决途径

6.4.1 买卖双方均有权就交易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约定申请仲裁。平台争议处理决定不影响任何一方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6.4.2 因本平台交易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平台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个人信息保护

7.1 信息的收集与使用

7.1.1卖家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交易无关的个人信息。

7.1.2 卖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卖家不得以拒绝提供服务为由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与其接受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7.1.3 平台根据《隐私政策》搜集消费者信息,并向卖家提供必要的消费者信息以实现交易完成、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目的,但仅限于最低必要范围。卖家不得将获取的消费者信息用于约定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

7.2 信息的存储与安全

7.2.1卖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备份恢复等。

7.2.2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平台和卖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通知消费者和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7.3 平台对卖家信息保护的监督

7.3.1 平台有权对卖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发现卖家存在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平台可以采取警示、暂停服务等措施,直至风险消除。

7.3.2 因卖家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导致消费者或平台遭受损失的,卖家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

8.1 知识产权承诺与保证

8.1.1 卖家入驻平台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8.1.2 卖家应当拥有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授权,并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平台有权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8.1.3 卖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商品信息的知识产权风险。

8.2 侵权投诉机制

8.2.1 权利人认为平台上的商品或内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平台投诉。

8.2.2 权利人提交的投诉通知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1)权利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权利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被投诉商品的具体链接、侵权比对说明等);

(4)权利人保证其投诉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8.2.3 平台收到符合要求的投诉通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更短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并将投诉通知转送被投诉的卖家。

8.3 反通知与恢复机制

8.3.1 被投诉的卖家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可以向平台提交不侵权声明(反通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卖家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授权证明、合法来源证明、现有技术或先用权证明、不构成相似的比对说明等);

(3)卖家保证其声明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8.3.2 平台收到反通知后,应当将反通知转送给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8.3.3 平台在转送反通知到达权利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恢复链接或商品)。

8.4 平台的处理义务与免责

8.4.1 平台按照本规则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不因此向任何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平台故意拖延或明知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除外。

8.4.2 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知识产权投诉及处理信息,保存时间自投诉处理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8.5 恶意投诉的禁止与责任

8.5.1 权利人不得利用投诉机制进行恶意投诉或发出虚假通知。因错误通知或恶意投诉造成卖家或平台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5.2 平台有权对反复提交虚假投诉或滥用投诉机制的用户采取限制投诉权限、终止服务等措施。

8.6 平台的知识产权

8.6.1 平台自身的名称、标识、界面设计、软件、技术方案等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或由平台合法使用。未经平台书面许可,任何卖家不得擅自使用或复制。

8.6.2 卖家不得注册与平台名称、标识、主要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域名、店铺名称等,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9.1 生效时间: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9.2 规则修改:平台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业务发展需要等对本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将提前【至少7日】在平台首页公示,并说明生效日期。涉及服务费、保证金、争议处理等重大变更的,公示期不少于【15日】。卖家不接受修改的,可在生效前申请退店,平台应按照本规则退还相应费用及保证金。

9.3 规则版本:本规则以平台最新公示版本为准,旧版本同时存档备查。

▼ 展开
提交申请
联系人信息:
店铺信息: